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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唐某诈骗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4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段**号**栋**。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韩某、唐某驾车从重庆市开州区至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咀**号**湾**期小区实施盗窃。韩某、唐某到该小区**栋**单元**楼**号肖某某家门前,唐某先敲门,确定室内没有人后在外望风,由韩某技术开锁入室盗窃,韩某盗走肖某某人民币500元、1条黄金项链、5.63克金999戒指1枚、5.07克金999戒指1枚、购买价格为1194元金AU916戒指1枚(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购买价格为2785元的黄金戒指1枚。韩某、唐某把所盗的黄金首饰销赃7200元后,二人平分。经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6462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韩某、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9月25日,民警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将韩某、唐某提解回巴中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盗首饰发票、首饰吊牌、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韩某、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1年1月26

                                      

附件:1.被告人韩某、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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