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韩某某,化名“王建新”,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乡**大队**小队。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5月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年幼时,韩家与邻居被害人胡某甲(男,殁年55岁)家曾发生矛盾,后韩某某父亲患病并自杀,韩家认为此事与胡某甲家有关,两家矛盾升级并发生殴斗,后经基层组织调解,韩家搬离原住址。1993年1月29日,韩某某因多年来常听母亲程某某说与胡某甲家有仇,遂将父亲死亡和自己的生活不顺归因于胡某甲一家,产生报复之念。当日傍晚17时许,韩某某携带其于1992年夏天购买的一把改制的装有两颗子弹的双管口径手枪,来到胡某甲家,将胡某甲骗出到院外路上,胡某甲妻子、儿子不放心跟出院外。在韩某某与胡某甲一前一后行走时,韩某某乘胡某甲不备,猛回头掏出枪向胡某甲头部开了一枪,胡某甲当即倒地。胡某甲妻子、儿子见状上前追打韩某某,韩某某逃离现场。胡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胡某甲系因枪弹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韩某某案后潜逃至新疆自治区,化名“王建新”生活。
经侦查,2020年5月1日,韩某某在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乡**大队**小队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并在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胡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七台河市公安局(93)法字1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胡某乙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持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本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树人
检察官助理:李弘亮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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