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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远、王某某等四人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07月09日被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智(曾用名吴包,绰号小吴),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苗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远,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苗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清,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土家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市**镇**村*组**号。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31日被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谋道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09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合伙在黄平县**镇**村***组 “*****”,以10600元的价格向吴某辉购买山林一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马尾松林木53株,立木蓄积12.2038立方米。

2、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合伙在黄平县**镇**村***组“*****”购买得吴某荣家的山林一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马尾松林木190株,立木蓄积41.4579立方米。

3、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合伙在黄平县**镇**村***组“***”购买吴某忠家山林一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马尾松林木46株,立木蓄积10.4238立方米。

4、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合伙在黄平县**镇**村** “***”购买吴某平、吴某祥、吴某明、吴某福和吴某良家山林一幅,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马尾松林木62株,立方蓄积27.1064立方米。

5、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合伙购买黄平县**镇**村**“**”田某刚、田某福家山林一幅,并办理采伐许可证,小班号为“208”。在明知采伐许可证超期的情况下,仍滥伐马尾松林木75株,立木蓄积20.2729立方米。

6、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合伙购买黄平县**镇**村**“****”吴某清家山林一幅,并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小班号为“207”。在明知采伐许可证超期的情况下,仍滥伐马尾松196株,立木蓄积49.6285立方米。

7、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合伙在黄平县**镇**村**“****”购买了吴某广、吴某力、吴某家山林一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马尾松林木153株,立木蓄积45.9527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涉嫌累计滥伐林木7次,滥伐马尾松775株,立木蓄积207.046立方米;被告人韩某远、邓某清涉嫌累计滥伐林木6次,滥伐马尾松622株,立木蓄积161.09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吴某智手机1部、帐本3本、帐单和检尺单13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提讯提解证、户籍信息、判决书、释放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民、刘某、雷某天、吴某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示及照片;6、电子数据及视频资料:视频光碟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无证砍伐和有采伐证超期砍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唐红

      2020年11月27

附:

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智、韩某远、邓某清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移送侦查卷玖册、检察卷壹册、主要证据目录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肆部、账本叁本、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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