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韩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7********,蒙古族,高中文化,原系大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警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2019年1月30日因吸毒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因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道**号,住沙河口区**街**号**号。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14年1月7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7月2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月30日因吸毒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被刑事拘留,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将冰毒交给韩某让其代卖,为其提供免费吸食的毒品,二人共同贩卖冰毒7.43克。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2日、1月19日,吸毒人员沙某二次找被告人李某欲购买毒品,李某让其找被告人韩某,后韩某在其住处大连市甘井子区***区*号楼****房间,将李某让其代卖的冰毒以每袋800元的价格卖给沙某2袋(每袋净重约0.7克,共1.4克),沙某向韩某微信转账1****,沙某所买毒品被其吸食。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韩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区*号楼****房间内,将李某让其代卖的冰毒以8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1袋(净重约0.7克),孙某某向其微信转账****,所买冰毒被孙某某吸食。
2019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将李某让其代卖的冰毒向孙某某贩卖三袋,孙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离开时在韩某家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疑似冰毒晶体三袋。经称量,上述疑似冰毒晶体净重1.5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月24日、1月26日、1月28日,被告人韩某在其住处大连市甘井子区***区*号楼****房间,分三次将李某让其代卖的冰毒以每袋800元的价格向鲍某某贩卖3袋(每袋净重约0.7克,共2.1克),鲍某某向韩某支付宝转账共2400元,所买冰毒被其吸食。
2019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向李某微信转账毒资2****。
2019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区*号楼****房间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房间内缴获李某让其代卖的疑似冰毒晶体6袋。经检验,其中5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称量净重合计1.66克。
二、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2.26克。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沙河口区**街**号**号其朋友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出租房里,以现金7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冰毒1袋。次日14时许,李某某因感觉冰毒不纯,再次到上述地点调换,出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白色晶体1袋。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6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约定向沙某贩卖冰毒,沙某向其微信转账****。当日17时许,李某在上述出租房里,卖给沙某冰毒半袋,沙某出门后被警察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白色晶体1袋。经称量,上述晶体净重0.44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沙河口区**街**号**号出租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及房间内缴获疑似冰毒晶体3袋。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22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三、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韩某在其住处大连市甘井子区***区*号楼****房间,向林某贩卖冰毒1袋(净重约0.7克),后林某向其微信转账****,林某所买冰毒被其吸食。
四、2019年1月间,被告人韩某在其住处大连市甘井子区***区*号楼****房间,多次容留孙某某、鲍某某、沙某、林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检斤笔录、微信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李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9月1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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