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XXXXXX16XX,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西集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XX07XX66XX,汉族,初中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中央财富城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于某才,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XX08XX53XX,汉族,初中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大韩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于某才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吴优在茌平县金海湾KTV上班时盗窃KTV财物,后邹某营(已判决)让人寻找被害人吴某。2013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韩某某去网吧上网时发现吴某,将吴某控制后带至金海湾KTV非法拘禁,期间对其进行殴打,次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吴某的父亲吴某正交给邹西营1600元钱后,被害人吴某被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于某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于某才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于某才共同非法拘禁,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洋
检察官:陶婷婷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西集村;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聊城市茌平区中央财富城小区;被告人于某才现被监视居住于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大韩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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