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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盗窃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韩**,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韩**到罗平县*******查看自己的检查报告时将被害人刘*放在**室大厅柜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X手机价值4770元。该手机已扣押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受害人刘*的陈述;3.证人陈**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7.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韩**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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