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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韩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92****553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庄菜市场北段路西**单元**楼西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韩某先后三次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西段****小区1号楼****户被害人王某某家进行盗窃,第一次趁王某某家中无人,用事先在王某某家门上偷来的钥匙打开王某某家门,在王某某家中盗窃一块浪琴手表、一部黑莓手机和一块玉。第二次大概一周后,韩某再次用钥匙进入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盗窃一箱茅台酒、一瓶三星白云边酒和两瓶茅台集团的“记台1915”酒。第三次2020年1月初,韩某再次进入王某某家中,进入后发现室内装有监控,韩某怕监控拍到自己,就赶紧扳下电闸,然后逃离现场。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浪琴手表和黑莓手机的价值共计6000元整。2020年1月28日,办案民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庄菜市场北头路西**单元四楼西户将被告人韩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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