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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楼镇**楼**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山东省曹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曹某磐石街道办事处康地君佳小区A9号楼“麦朵”蛋糕店门口,将赵某某停在此处的鲁******号黑色“大众迈腾”汽车内的85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的家人退出赃款8500元,已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书霞

检察官助理  张  玲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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