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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非法采矿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4****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2018年4月1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225日经审查批准,同日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另案处理)从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处购买或者置换位于唐山市丰某某泉河头镇古石城村东北的土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非法采砂,向外售卖,从中非法获利。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鉴定,唐山市丰某某泉河头镇古石城村东北1号采坑河砂为建筑用砂(特细砂)。经唐山中地地质工程公司勘测,唐山市丰某某泉河头镇古石城村韩某甲、韩某乙开采范围总面积为4527.5m²,方量为46881m³。经唐山市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某甲、韩某乙在丰某某泉河头镇古石城村非法盗采的46881m³砂子于2016年7月的市场价格为1406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振华

检察官助理:王钰婷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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