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楼**号。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3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黄某甲(已判刑)受雇在我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一仓库内打理走私香烟并负责打包邮寄等工作。2019年4月11日凌晨,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均已判刑)各驾驶小汽车从广西运输走私香烟到我市。当日7时某甲8时,上述车辆陆续到达我市三乡镇前进四路位置,被告人韩某甲等人负责接应,将车辆开到上述仓库内进行卸货。当日10时许,公安人员联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车辆及仓库,被告人韩某甲当场逃跑,当场抓获黄某甲等人,缴获上述车辆6台,并在尚未卸货的桂N61****车内缴获走私香烟一批(内有走私雪茄烟52498支,价值人民币3943124.78元),在上述仓库内缴获一大批走私香烟和烟丝(香烟价值人民币38413144.15元,烟丝价值人民币39735.92元)。另公安人员查获上述仓库有部分香烟运往我市三乡镇综合市场10栋45号另一仓库,并由马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打包邮寄出售,目前已从买家处缴获部分香烟,价值人民币95550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韩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甲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1册,电子卷宗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2份、电子数据2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扣押的物品等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