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未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安徽省泗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韩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位于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的**公司宿舍**幢**室产下一名活体男婴。2020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因无力抚养,遂产生弃婴念想,将该男婴装入敞口的纸箱内,从宿舍驾驶电瓶车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菜场**边的垃圾房,趁无人之际,将男婴丢弃在垃圾桶附近,后离开现场。当日19时许,村民金某某等人发现该男婴并报警,后男婴被送至绍兴市柯某区妇幼保健院救治。现该男婴已出院,并由他人代为照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人口信息、保证书、收养协议、病历资料、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某、金某某、周某某、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韩某甲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亲生儿子遗弃在路边,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晓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75576*****、1835756****;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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