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00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韩某甲在漳州市龙某某**镇**农博汇**栋**号店面,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接受张某某、韩某乙、韩某丙(均已行政处罚)投注“六合彩”进行聚众赌博,经自己坐庄与张某某、韩某乙、韩某丙竞猜对赌或再报给韩某丁(另案处理)竞猜对赌。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在漳州市龙某某朝阳镇海峡农博汇10栋附近被抓获。经查,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以“六合彩”形式接受张某某投注242911.29元、韩某丙投注58730元、韩某乙投注29790元,共计331431.29元,其中上报给韩某丁投注24800元。到案后,被告人韩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韩某戊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等笔录;7.漳州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共计331431.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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