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冯营社区**委**组**号,现住老河口市**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4月26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已判刑)分别在位于本市中山路铁路家属院3楼、东启街6号院2号楼1单元202室各自家中设置数台麻将机,邀约他人前来以“卡五星”形式赌博,每桌每局收取200元至700元不等的“台子费”。赌桌上以筹码代替赌资,赌博结束参赌人即进行结算。被告人韩某甲在两家麻将馆为赌博人员提供资金及结算服务,按照所提供的资金额度,一天收取1%利息。2016年2月12日至2017年10月17日,韩某甲分别在刘某某、王某某家中赌场为赌客提供资金共计44.51万元。
2018年3月28日,韩某甲到老河口市袁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账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曾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2020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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