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韩某甲(别名韩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021984********,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住该村。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9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三江治理黑干堤防工程(爱辉区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新建**堤防工程8.6公里,涉及占用**乡**村土地,方案中明确规定各相关村屯村支书和村主任为耕地征占组成员。**乡政府委托时任**村村主任被告人韩某甲、时任上**村**王某某负责本村征地工作。
在征地过程中,经实地测量,需要占用**乡政府敬老院耕地1509.53平方米,此耕地于2003年11月27日、2005年8月8日被孙某某承包(孙某某与**乡政府分别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20年、10年,共计30年,于2015年1月30日孙某某转包给赵某甲、张某甲,后张某甲退出承包)内,因测量现场没有确认此地权属未填写拟征收土地现场调查确认表。回到**乡政府后,韩某甲告知工作人员这块土地系自家二轮土地承包地,并在拟征收土地现场调查确认表签上本人名字,后韩某甲以其名义与统一征地工作站签订了该1509.53平方米土地的安置补偿协议,并让其父亲韩某丙在协议上签字。2015年5月20日,安置补助费人民币32,434.39元拨付至韩某甲62122888067********银行卡内,后韩某甲将此笔安置补助款分多次提取,用于个人花销。几个月后经赵某乙(系赵某甲父亲)催要,韩某甲才将安置补偿款退还给赵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甲户籍证明,个人简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干流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抓捕及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
2.证人勾某某、张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给予的土地安置补偿款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韩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韩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泳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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