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贪污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12211978********,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8月2016年8月份任临泉县原**乡**村村委委员,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泉县**镇**社区**号**户,住临泉县**镇**村**村。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韩某甲在担任临泉县原**乡**村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3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韩某甲大伯韩某乙从新疆返乡无住所需要建房,因韩某乙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补贴条件,韩某甲便找到韩某某,提出想要借用韩某某贫困户的名义为其大伯韩某乙申报危改补贴,韩某某表示同意。

2012年8月,被告人韩某甲填写韩某某危改档案的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申报表,在村主任签字栏里代签王某甲,整理韩某某的危改档案并上报。2013年2月,韩某甲在得知韩某某危改补贴资金9000元拨付后,便将韩某某的9000元支取用于韩某乙建房。

2.2013年5月,被告人韩某甲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填写了韩某丙危改档案的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申报表,在村主任签字栏里代签王某甲,并填写了同意申报,整理了韩某丙的危改档案并上报。后韩某甲拍摄了韩某丙当年建设的平房照片(建筑面积超标准,不符合享受危改补贴条件),作为验收资料上报。2014年1月,韩某甲在得知危改补贴资金9000元拨付后,便将9000元支取占为己有。

3.2015年,**村村民韩某丁找到被告人韩某甲,提出家庭困难,想要申请危改补贴,韩某甲表示同意。后韩某甲拿走了韩某丁的身份证、粮补卡、户口本,利用职务便利填写整理了韩某丁的危改档案进行上报,韩某丁在2015年并未进行危房改造。2016年3月,韩某丁申请的危改补贴资金10500元拨付到银行账户。当月,韩某丁为表示感谢送给韩某甲3000元现金,几天后韩某甲将3000元钱退还给韩某丁。

4.2015年,**村村民韩某辛找到被告人韩某甲,提出其患有癌症,家中有危房,想请韩某甲帮助申请危改补贴,韩某甲表示同意。后韩某甲拿走了韩某辛的身份证、粮补卡、户口本,利用职务便利填写整理了韩某辛的危改档案进行上报,韩某辛在2015年并未进行危房改造。2016年2月,韩某辛申请的危改补贴资金10500元拨付到银行账户,该款被韩某辛占有使用。

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涉案赃款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危房改造档案等书证;

2.证人韩某辛、韩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危房改造扶贫款共计3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韩某甲贪污钱款系扶贫款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调查阶段韩某甲退出涉案赃款共计39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闫俊强

检察官助理 田洪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