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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韩某甲与周某某在一个QQ群内互加好友,韩某甲提出给周某某介绍对象,周某某同意后韩某甲向其推送了一个QQ号并谎称是自己的姐姐,并通过此QQ号告知周某某自己名字叫韩某乙,在莱州百大超市售货,之后一直以韩某乙的身份通过QQ、微信与周某某在网上谈恋爱。为骗取钱财,被告人韩某甲让周某某添加自己另外的微信号并谎称系其表姐的微信,让周某某在联系不到韩某乙时联系其表姐。期间,被告人韩某甲以韩某乙的名义或以韩某乙表姐的身份,编造缺少零花钱、参加婚宴随礼、本人及母亲生病住院等理由多次向周某某要钱。至2017年8月,被告人韩某甲骗取周某某先后向其微信转账40笔,金额48950元,发红包22个,金额3028.78元,快递华为荣耀6S手机一部,价值288元,合计人民币52266.78元。

被告人韩某甲于2020年11月8日通过微信共计转账给周某某人民币7万元用于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如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已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祎泉

检察官助理:温韶婷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烟台市牟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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