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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韩某甲,喊名:卫卫,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84********,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县**镇**街道**村**巷**号2010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岑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岑某某公安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骑踏板摩托车路过岑某某下溪水库项目部仓库时,看到仓库旁边有一台11KW井用潜水泵和一台5.5KW三相无堵塞排污水泵,韩某甲见四周无人,便将这两台抽水泵盗走,随后将该水泵用摩托车运到玉屏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变卖,得赃款450元。经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两台水泵总价值为5234元。该水泵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泵两台;2.被告人韩某甲的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韩某乙夏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案发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六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定乾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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