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5********,汉族,大专,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德龙超市、淮安市解放东路利群超市、安徽省芜湖市麦德龙超市,盗窃作案9起,窃得白酒12瓶。经鉴定,被盗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3547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7日13时,被告人韩某甲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德龙超市酒水区,盗窃53度茅台红星闪烁酒一瓶。经鉴定,被盗53度茅台红星闪烁酒一瓶价值人民币3466元。
2.2020年3月7日18时,被告人韩某甲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德龙超市酒水区,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50度五粮液10(2005)浓香型酒二瓶。
3.2020年3月14日14时,被告人韩某甲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德龙超市酒水区,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116元的52度五粮液陈酿酒二瓶。
4.2020年3月14日19时,被告人韩某甲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德龙超市酒水区,盗窃53度贵州茅台酒(丁酉鸡年)一瓶。经鉴定,被盗53度贵州茅台酒(丁酉鸡年)一瓶价值人民币3350元。
5.2020年3月21日19时,被告人韩某甲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德龙超市酒水区,盗窃53度茅台酱香酒一瓶。经鉴定,被盗53度茅台酱香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8267元。
6.2020年3月9日19时,被告人韩某甲至安徽省芜湖市麦德龙超市酒水区,盗窃52度五粮液陈酿酒一瓶。经鉴定,被盗52度五粮液陈酿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247元。
7.2020年3月10日20时,被告人韩某甲至安徽省芜湖市麦德龙超市酒水区,盗窃52度五粮液陈酿酒一瓶。经鉴定,被盗52度五粮液陈酿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247元。
8.2020年3月11日20时,被告人韩某甲至安徽省芜湖市麦德龙超市酒水区,盗窃52度五粮液陈酿酒一瓶、52度泸州老窖1573酒一瓶。经鉴定,被盗52度五粮液陈酿酒一瓶价值人民币1247元、52度泸州老窖1573酒一瓶价值人民币913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160元。
9.2020年3月21日20时,被告人韩某甲至淮安市解放东路利群超市,盗窃郎酒青花一瓶。经鉴定,被盗郎酒青花一瓶价值人民币926元。
被告人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洪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95238****)。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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