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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污染环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住户籍地。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安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韩某甲伙同薛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建安区**乡**村村民屈某某找仓库堆放废铝灰,屈某某联系到**镇**村村民尚某某。后薛某某与尚某某商定以每车500元——700元的价格向尚某某处置废铝灰。之后,薛某某等人从长葛市梅某某、谢某甲、杨某某、李某某、谢某乙等处收集大量废铝灰,拉至位于昌盛路的一厂院放置废铝灰。2020年1月8日经群众举报后案发。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委托河南省洁宇检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有7.6吨废铝灰浸出液PH值大于12.5。根据国家标准,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认定该7.6吨废铝灰为危险废物。经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有9.36吨废铝灰的氟化物含量超过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根据国家标准,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认定该9.36吨废铝灰为危险废物。以上危险废物共计16.9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违法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丽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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