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川B5****号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韩某乙某沿江油市中雁路由江油市城区往江油市重华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江油市中雁路三段(双河口至厚坝)4公里红碑店地段时,被告人韩某甲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线进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马某某、金某某、文某某的川B9****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黄某某、马某某、金某某、文某某、韩某乙五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急性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韩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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