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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韩某甲,别名韩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韩某甲因工程琐事与张某某发生过矛盾,对此一直不满。2020年2月23日22时许,与朋友韩某某驾车来到巴林右旗**镇。韩某某将车停靠在巴林右旗**镇**小区门口,韩某甲独自下车进入**小区在B1号楼楼下找到张某某的奥迪A6L轿车,使用自带的瓦工所用刨桳砸毁了奥迪车的前挡风玻璃、机器盖及左后侧车窗玻璃,之后与韩某某驾车返回林西县。2月25日21时许,韩某甲驾驶自己的大众速腾轿车与韩某某再次来到巴林右旗**镇,独自下车进入**小区,在B1号楼楼下找到张某某的奥迪轿车,使用事先在五金店购买的白色自喷漆,将奥迪车车身两侧和保险杠喷上了白色的油漆,后与韩某某驾车返回林西县。

2020年3月4日,经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韩某甲毁坏的奥迪A6L车部件价值人民币36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赤峰奥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车辆发票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4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韩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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