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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晚20时许,在大城县廊泊路小王都村路口“友园餐厅”内,被告人韩某甲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韩某甲使用饭店内餐盘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韩某乙、韩某丙等的陈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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