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晚20时许,在大城县廊泊路小王都村路口“友园餐厅”内,被告人韩某甲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韩某甲使用饭店内餐盘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韩某乙、韩某丙等的陈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海通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