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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6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其位于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的家门前被本村村民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剐倒在地,被告人韩某甲对王某某辱骂,双方发生厮打,韩某甲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口腔及左耳部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韩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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