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幢**单元**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8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7月11日晚,张某甲等人在雨城区挺进路交通宾馆“金座”歌城唱歌期间与韩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并被殴打,张某甲随后电话告知其三爸张某乙,张某乙和张某丙(系张某甲四爸)、被害人孙某某等人赶到交通宾馆歌城,找被告人韩某甲(系韩某乙的哥哥)等人理论,双方在歌城过道发生争执后,韩某甲和张某丙等人到楼下停车场继续理论。在停车场双方继续争执过程中,孙某某打了韩某甲一耳光,并拿出一把刀指向韩某甲,随后孙某某的刀被旁人踢掉后,二人在争抢中刀被韩某甲捡获。韩某甲持捡获的刀刺伤孙某某,并将其追出宾馆大门后,孙某某跌坐在大门外公路处,韩某甲随即逃离现场。
2005年8月1日,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付被害人医药费1万元。后韩某甲家属于2020年8月对被害人孙某某再次赔付8万元,孙某某对韩某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涛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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