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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甲与韩某乙因琐事在韩某甲家地里发生争执并抓打,在此过程中,韩某甲用一把钉耙将韩某乙打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乙的伤情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事后,其赔偿了被害人5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作案工具钉耙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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