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初,被告人韩某甲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巷**号家里摆放自动麻将桌三张,为参赌人员桑某某、黄某某、韩某乙、应某某等人进行冲节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同年6月18日,被告人韩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详情、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励某某、桑某某、倪某某、陈争胜、杨某某、邵某某、姚某某、周某某浓、韩某丙、黄某某、韩某乙、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梦清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8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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