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2********,汉族,高中,中共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与谢某某因停车问题在长葛市***发生纠纷,后韩某甲打电话将其儿子韩某乙喊至现场,韩某甲伙同韩某乙欲到谢某某家中殴打谢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在***劝阻韩某甲和韩某乙时,遭到韩某甲与韩某乙的无故殴打,被害人刘某某上前劝架时被韩某甲拽着右手手腕甩倒在地,导致刘某某的右手腕骨折。2019年12月26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韩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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