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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镇**家属楼,住新安县**镇**对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在新安县**镇邮政储蓄所内,韩某甲哥哥韩某乙因抽奖纠纷与**镇邮政储蓄所所长李某甲发生冲突,李某甲丈夫王某某见状对韩某乙实施了殴打。之后韩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形式投诉李某甲,反映李某甲指使丈夫王某某殴打客户。新安县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韩某甲投诉不属实,并在接到投诉后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向韩某甲解释王某某殴打韩某乙行为属于王某某个人行为与李某甲无关,并力争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但协商效果不佳。尔后韩某甲指使亲属韩某丙等人在网络上散布辱骂李某甲的言论,影响恶劣。2019年8月1日为了避免该言论对**邮政储蓄所造成负面声誉影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新安县分公司遂决定对李某甲做出暂停职务处分,严重影响了李某甲的正常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乙、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韩某甲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辱骂被害人的言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若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检察官助理:陈  杰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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