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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寻衅滋事案)_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街**号,系农民。2016年7月21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4月14日,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谷县公安局(现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1时许,工作人员正在山西农谷食品加工基地项目进行地面清表工作,被告人韩某甲开车进入施工现场,将车停在施工的工程车辆前面并持斧子阻拦施工;斧子被夺后,韩某甲不听劝说,开车多次朝韩某乙站立的人群冲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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