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甲于2018年11月17日4时许,酒后发泄情绪,用防盗门钥匙将停放在蓬莱市**小区*号楼路边的14辆轿车车身划伤,造成14辆轿车车身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划伤的14辆轿车损失为13,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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