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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9时许,在临泉县**镇**南头韩某乙家门前,村干部韩某乙正在给秸秆禁烧宣传车贴标语,被告人韩某甲酒后欲拽车上正在播放秸秆禁烧宣传内容的喇叭,并用手推搡上前劝阻的韩某乙妻子,后与韩某乙相互厮打,被拉开后,韩某甲回家拿一把菜刀返回并持菜刀追砍韩某乙,韩某乙从地上拿铁锨防止韩某甲的伤害,后韩某甲用菜刀将韩某乙头部砍伤,韩某甲右手被韩某乙用铁锨打伤,上前拉架的韩某丁左前臂及左手在该次冲突中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乙、韩某甲、韩某丁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打架事件发生后,临泉县公安局庞营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出警至现场,韩某甲拒不配合调查,欲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并对出警人员辱骂、撕打,期间用手将民警崔某某的执勤服右侧警衔、警衔带撕扯掉,右侧嘴角抓伤,并将执法仪打落在地。

另查明,2020年10月10日,韩某甲家人代为赔偿韩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600元,韩某乙对韩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例材料、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丙、辛某某、韩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临泉县公安局调取的出警视频及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娜

检察官助理张雁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卷内光盘4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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