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县**庄**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文昌湖区萌水镇水磨头村顺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文昌湖区与周某某界牌以东路段时,撞到沿路由西向东步行的韩某乙背部,韩某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836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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