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47分许,韩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福宁街鼓楼羊汤食堂门前停车位由北向南倒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婷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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