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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111976********,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厂工人,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路**街**房(租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7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高乾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6时许,韩某甲酒后驾驶豫G4****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乡市新建街地下道向东1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16时21分,民警将韩某甲带至大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随后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豫G4****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的驾驶人韩某甲带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05月0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7.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韩某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甲的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新公鉴(理化)【2020】753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所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振宇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路

**街**房(租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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