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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2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2年,200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2时5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酒后驾驶豫A7****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大虹桥乡乡政府红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太阳能太阳雨”批发部门前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1.54mg/100ml。

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学军

     王  斌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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