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街道**村**号。2003年5月4日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邹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3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邹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2014年12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邹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1月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韩某甲在其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家中吃饭饮酒,期间饮用四两左右53度白酒。当日20时许,韩某甲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路段时,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韩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后被人拦截并报警,出警人员将韩某甲带至邹某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韩某甲到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收到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韩某乙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韩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峰
检察官助理 董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被取保候审,住邹某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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