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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辖区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门处时,与**景区门禁系统和绿化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景区门禁系统和绿化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韩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0.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韩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已赔偿事故所造成损失。

被告人韩某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协议书及收据等书证;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祥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2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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