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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7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蒙G*****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内乘坐其妻子包某甲及儿子韩某乙从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希伯花嘎查出发,沿省道3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6公里加50米处时,将从蒙G*****号客车上下车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白某某撞倒,致被害人白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赔偿被害人白某某家属26万元人民币,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检验,被害人白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心脏、肝脏损伤等严重复合损伤死亡。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韩某甲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白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通辽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接警单、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华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赔款计算书、赔款支付单、重单;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包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明知其妻子包某甲打110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人民币,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韩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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