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81981********,撒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青B*****号小型越野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626公路加500米处(河口收费站附近)时,因超速行驶车辆失控造成该车与道路中央护栏碰撞,致车上乘员韩某乙、马某甲甩出车外,韩某乙当场死亡,马某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0月15日死亡。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脑功能障碍死亡。马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全身多脏器功能循环衰竭死亡。经张家寺高速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分析认定,韩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乙、马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向死者韩某乙家属赔偿15万元,向死者马某甲家属赔偿18万元,获得了两位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结婚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协议书、收据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证明、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马某乙、韩某乙、马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案发后主动报案、积极救助伤者,并能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豆豆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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