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67********,汉族,海口市万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案发前住海口市美兰区**岛**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居委会**宿舍。1990年1月5日因盗窃罪被原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86********,回族,河南省唐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房产销售,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园**阁**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观海楼**层**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巷**公寓**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农场**队**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龚某某、韩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4日退查, 2019年11月22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4 日22时许,为能与“陌陌”网友陈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应陈某某的要求,被告人韩某甲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商量买来毒品与陈某某、其姐妹一起吸毒以换取与对方上床的机会。陈某某事先告知韩某甲将支付毒资。韩某甲寻找被告人龚某某购买冰毒。龚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黄某某。23时许,周某某驾车带韩某甲与龚某某集合,韩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1600元给龚某某,龚某某又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1250元给黄某某。后龚某某带韩某甲、周某某来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工地附近找黄某某。黄某某将一小包冰毒交给龚某某,龚某某再转交给韩某甲。7月5日零时许,周某某寻找锡纸,韩某甲先行回到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商务酒店**房内,陈某某与其姐妹李某甲已在房间内等待。韩某甲将该小包冰毒交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2000元给韩某甲。双方交易完成后,周某某回到房间。后民警进入该房间将在场人员抓获。民警当场从韩某甲身上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购毒者陈某某身上扣押冰毒一小包。同日1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抓获龚某某,后又根据线索于18时许抓获黄某某,并在黄某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岛**小区**栋**房内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民警分别从龚某某、黄某某处扣押作案手机各一部。经查,韩某甲贩卖给陈某某的壹小包毒品净重0.57 克,黄某某被查获的毒品净重2.4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违法犯罪前科材料、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2. 证人陈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 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
4. 被告人黄某某、龚某某、韩某甲的供述;
5. 毒品检验报告;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称重相片;
7.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龚某某、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龚某某、韩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黄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5克,龚某某、韩某甲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某、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龚某某、韩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涉案物品手机、毒品,现保存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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