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甲雇佣韩某乙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路等工地处向他人非法贩卖柴油。2019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乙驾驶红色解放牌厢式货车(车号京Q****9)在北京市大兴***街路边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红色厢式货车一辆,内有收据9本、0号柴油1.47吨。民警于次日对韩某乙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查获散装材料16张、收据三本。经鉴定,现场起获的0号柴油闪点不合格。根据查获收据本等书证显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韩某乙于2019年6月间非法经营柴油数额为130033.6元。
被告人韩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14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丙的证言;3.物证:扣押物品清单;4.书证:收据、入库单;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韩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斌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乙现于家中候审,电话1513833****,保证人卢某某,电话1501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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