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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等职务侵占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嫌疑人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韩某乙、韩某甲经预谋,由韩某乙利用其青岛市**水产有限公司车间A班主任之便,先后两次将车间生产的马哈鱼碎肉冻块运入韩某甲所负责的冷库中,以不入账方式非法侵占公司5吨左右马哈鱼碎肉冻块。由韩某甲分两次将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纪某某、纪某甲(另案处理)。后纪某某又以正常价格出售给纪某乙,以此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曾某某陈述;被告人韩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纪某某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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