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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0********,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5********,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服务业人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施工人员,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江阳区**路****面馆吃面时,因搭讪而与被害人朱某甲产生冲突,随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现场对朱某甲、朱某乙、马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三人之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李某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等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李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赵某甲、赵某乙、何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沁潇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8301**** 

被告人韩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4330**** 

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9827****;1345469**** 

被告人赵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0836****;1804892**** 

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8091****;173809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11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散页材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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