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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九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号捕前住址同上,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8********,汉族,共青团员,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新乡市新乡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同上,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9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捕前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98********,汉族,群众,大专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捕前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街,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21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从2019年8月开始,利用网购的多张电话卡注册多个快手及微信账号,虚构自己售卖玩具及年货,并通过快手进行广告宣传,再将注册的微信号推送给咨询的客户,以卖玩具为名让客户给其转账,在客户付钱之后将客户好友删除。2019年12月,因韩某甲、韩某乙的微信账号频繁被封号,韩某甲、韩某乙联系到被告人孔某某(微信账号:limagonzu****,昵称:**工作室)、陈某某(微信账号:S1756192**** ,昵称:**号)帮其代收微信转账,收款后孔某某、陈某某将所收款项扣除10%作为酬劳,后由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口令红包等方式转给韩某甲、韩某乙。韩某甲共骗取被害人转账7070元,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赔6880元,韩某乙共骗取被害人转账12065元,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赔11415元。孔某某、陈某某帮助韩某乙、韩某甲代收款项5280元。具体如下:

韩某乙诈骗事实:

1.2019年12月3日21时31分,被害人韦某甲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wxic2****)转账240元,后韩某乙又将这240元转到其所有的微信(账号:Han236827****)。2019年12月4日18时 54分韦某甲通过其妻黄彩凤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Han236827****)转账24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乙家属主动向韦某甲退赔人民币480元。

2.2019年12月3日14时49分,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 wxic2****) 转账240元,2019年12月3日20时31分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wxic25808)转账240元。后韩某乙将这480元转到其所有的微信(账号:Han236827****)。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罗某某退赔人民币480元。

3.2019年11月23日16时30分,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wxwanju****) 转账650元,后韩某乙将这650元转到其所有的微信(账号:Han236827****)。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张某甲退赔人民币650元。

4.2019年9月27日16时45分,被害人肖某某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arwanj****)转账845元,2019年9月28日12时3分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arwanj****)转账240元,后又转入韩某甲所有的微信(账号:Han236827****)。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肖某某退赔人民币1085元。

5.被害人朱某某2019年10月8日8时50分,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wanjuzhenjie****) 转账820元,后又转入韩某甲所有的微信(账号:Han236827****)。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朱某某退赔人民币820元。

6.2019年10月26日23时28分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wj2****)转账390元,2019年10月27日15时26分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wj2****)转账300元,2019年10月27日15时26分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wj2****)转账90元,后韩某乙将部分金额转到其所有的微信(账号:Han236827****)。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朱某某退赔人民币780元。

7.2019年12月27日10时13分,被害人韦某乙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wxwan****) 转账960元,后韩某乙将这960元转到其所有的微信(账号:Han236827****)。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韦某乙退赔人民币960元。

8.2020年1月8日13时17分,被害人蒋某某通过微信扫描向韩某乙提供的收款二维码(代收款人正在进一步查证)(账号:aaabbb90****)支付 1560元,2020年1月8日21 时11分通过微信扫描向韩某乙提供的收款二维码(账号:aaabbb90****) 支付1560元,代收款人扣除手续费420元后,分别于2020年1月8日13 时33分转入韩某乙所有的微信(账号: Han236827****) 1400元,于2020年1月8日21 时14分给韩某乙所有的微信(账号:Han236827****)转账1300元。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蒋某某退赔人民币3120元。

9.2019年9月18日16时34分,被害人陆某某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Han236827****转账780元,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陆某某退赔人民币780元。

10.2019年10月15日21时56分,被害人谭某某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Han236827****) 转账390元,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谭某某退赔人民币390元。

11.2019年10月16日9时48分,被害人任某某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Han236827****)转账650元,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任某某退赔人民币650元。

12.2019年10月16日21时11分,被害人胡某某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Han236827****)转账760元,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胡某某退赔人民币760元。

13.2019年12月5日20 时51分,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Han236827****)转账150元,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杨某某退赔人民币150元。

14.2019年12月21日16 时 27分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给韩某乙操纵的微信(账号:Han236827****))转账960元,案发后,韩某乙家属主动向李某甲退赔人民币960元。

韩某甲诈骗事实:

1.2019年8月19日16时47分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给韩某甲操纵的微信(账号:DDn****) 转账190元,后韩某甲将这190元转到其所有的微信(账号:hzzl773919****)。案发后,韩某甲家属主动向李某乙退赔人民币190元。

2.2019年8月21日13时32分,被害人田某某通过微信给韩某甲操纵的微信(账号:DDn****)转账500元,2019年8月22日16时37分通过微信给韩某甲操纵的微信(账号:DDnl258)转账500元,后韩某甲将这1000元转到其所有的微信(账号:hzzl7739191268)。案发后,韩某甲家属主动向田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元。

3.2019 年10月15日15时48分,被害人张某丙通过微信给韩某甲操纵的微信(账号:QE78****)转账600元,后韩某甲将这600元转到其所有的微信(账号:hzzl773919****)。案发后,韩某甲家属主动向张某丙退赔人民币600元。

4.2019年12月15日21时50分,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某微信(账号:S1756192****)转账1100元,陈某某扣除110元手续费后将990元转入孔某某微信(账号:limagon****),孔某某再将其转入韩某甲微信(账号:hzzl773919****)。案发后,韩某甲家属主动向张某丙退赔人民币1100元。

5.2019年12月21日9时39分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某微信(账号:S1756192****)转账3200元,2019年12月21日10 时2分通过微信给陈某某微信(账号:S17561922340)转账20元,陈某某扣除322元手续费后将2898元转入孔某某微信(账号:limagonzu****),孔某某又将这2898元通过支付宝(账号: 1518022****)生成口令红包发给韩某甲。案发后,韩某甲家属主动向王某某退赔人民币3220元。

6.2019年12月19日15时52分,被害人冉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某微信(账号:S1756192****)转账960元,陈某某扣除96元手续费后通过微信给孔某某微信(账号:limagonzu****)转账864元,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转给韩某甲所有的微信(账号:hzzl773919****)。案发后,韩某甲家属主动向冉某某退赔人民币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9部、手机卡40张、银行卡2张

2. 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报案材料

(3)人员基本信息

(4)抓获经过

(4)扣押清单

(5)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转账记录快手截图、情况说明、微信支付账号主体信息及交易明细

(6)王某某收条、谅解书、转款记录

    (7)情况说明    

3. 证人曾某某、唐某某的证人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朱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谭康良、肖某某、田某某、欧某某、张某某、张某丙、杨某某、陆某某、冉某某、任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孔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韩某甲骗取人民币7070元,被告人韩某乙骗取人民币12065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明知韩某甲、韩某乙让其收取的款项系犯罪所得,仍代收予以掩饰、隐瞒,共代收人民币52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孔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主动向被害人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斌

检察官助理:陈  萌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孔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 案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九张。

3.​ 手机九部、手机卡四十张、银行卡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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