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街**组**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区**胡同。1980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4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6年2月2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街**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区**胡同。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告人韩某乙系父子关系。2019年11月2日、11月6日夜间,被告人韩某甲伙同被告人韩某乙驾驶自家电动三轮车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西侧王某某、包某某家耕地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包某某家耕地内堆放的玉米棒运回自家院中。案发后,经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玉米共计2255公斤,被盗玉米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06.00元。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于2019年11月7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通知书、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卷、指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706.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案发后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韩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韩某乙判处拘投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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