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7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27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桦南县**乡**村村外道路上因车辆是否故意堵车一事产生口角,二人发生厮打,随后吴某某离开现场,后韩某甲打电话找来被告人韩某乙,二人对吴某某实施追赶,并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将其面部打伤。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在桦南县**乡**村将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依法传唤到案。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乡**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