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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涉嫌寻滋事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韩某甲(经名“沙某某”、绰号“尕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号,农民,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经名“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69********,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乡**村*社**号,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丙(经名“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乡**村**社**号,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丁(经名“录某某,绰号“韩某哥),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21948********,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乡**村**社**号,农民,住西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涉嫌寻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13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17日,被害人马某甲与其妹妹马某乙乘车前往**市**区**乡**村韩某戊家处理马某乙与韩某戊的感情纠纷,马某甲下车后被韩某戊家人韩某贵(已去世)、被告人韩某丁、韩某乙、韩某甲、韩某丙控制并殴打,随后将其押往马进录家证实身份,后又将马某甲带往**村继续实施殴打,途中韩某贵遇到马某成(皮某某)、马某彪(二人均已判处)后一同前往。对马某甲实施殴打时,马某某(已判处)途径此处,看见同村的韩某甲、韩某乙等人正在殴打马某甲,遂手持方向盘锁上前参与殴打。事发后韩某戊赔偿被害人马某甲18000元。经鉴定,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韩某祥、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马某某、马某彪、马某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南)公(刑)鉴(法伤)字[2019]010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福军、韩福寿、韩某丙、韩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启苹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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