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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捕前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3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圩**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4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陈某甲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30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8月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文昌市人民政府因经济发展需要征用位于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村委会**村地段上的部分土地,欲用于兴建文昌市**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两村村民对此产生争议。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村先后两次就该土地争议一事诉至文昌市人民法院、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均败诉。2019年7月中旬至2020年4月9日,文昌市**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一期)项目在Al2、A13地块7号路7K0+760、7K1+080路段、8号路8K0+900、8K1+450路段及Al2地块鳗鱼场等处进行现场施工过程中,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村委会**村的村民为达到向政府施压而获得补偿款的目的,一旦发现工地开工便上前阻拦,同时还通过村微信群通知其他村民前往工地阻拦施工,其中被告人韩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多次到工地通过拦截施工机械的方式阻挠施工,严重影响文昌市**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的生产活动。

经海南**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发生的村民阻工行为造成损失价值进行估价预算,估算损失价值达34809.02元人民币。

被告人韩某甲于2020年4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2日经文昌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20年4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陈某丙、梁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5张、U盘1个以及村民阻挠施工照片(A4纸)2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随意拦截工程车辆,严重影响他人生产活动,情节恶劣,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14****;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603****

2.案卷证据和材料5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未随案移送财物手机2部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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