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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戴某某等赌博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5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9年8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9340元;因赌博,于2010年3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分局芗城分局罚款500元、收缴物品赌资2230元;因赌博,于2011年5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45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漳州市芗城区**镇**村 “**”庙旁(**镇**村**号门口),利用“牌九”(一种赌博方式)的方式供参赌人员邹某某、吴某某、韩某戊、韩某己等人(均另案处理)聚众赌博,该赌场共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2200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戴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吴某某、韩某某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戴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六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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