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单位徐州**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32200005****,单位地址沛县**镇**村北侧,法定代表人韩某甲。
诉讼代表人韩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9********,住沛县**镇**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镇**号。被告人韩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徐州**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韩某甲以其经营的沛县**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某、孟某某等人合计借款人民币238.3万元,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47.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条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卷宗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